1、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2、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