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根据浙江土地监察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国家土地督
该制度包括定期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定期督察,国家定期对黑土地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黑土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土地监察职权范围广。土地督察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国家土地督察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土地督察活动,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第一条到第五条未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2020年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法律主观: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
4、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删去第三十三条。
没有。根据查询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得知,截止到2023年8月10日《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没有废止。《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作用是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浙江征收土地等相关标准是什么?
1、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法律主观:各项 征地补偿费 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规定。
3、法律分析:浙江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6、浙江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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