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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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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村庄。

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图1

2、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图2

编制计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二)组织编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加建和改建各类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图3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般是先规划再出让。非特殊情况,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广东省房屋规划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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