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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防汛响应的标准和要求
防汛三级响应是指在洪涝灾害发生或预测存在严重洪涝灾害可能性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地方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机制。
Ⅳ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和要求:标准: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防汛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要求如下:一级响应行动: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
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传达中央和地方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引导媒体报道,增加舆论宣传的力度。以上是防汛四级响应的基本要求。
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的法律法规。
2、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3、法律分析:我国关于水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长江保护法、水法、防洪法和防汛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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