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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2、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
3、第十六条 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4、林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具体的主管部门不同 农业: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林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该《细则》共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7日林业部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予以废止。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广义的杂草定义则是指生长在对人类活动不利或有害于生产场地的一切植物。主要为草本植物,也包括部分小灌木、蕨类及藻类。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二条 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二条 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国家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法律分析: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入侵种传入的各个环节,针对每一传入途径制定相应的法制管理对策。尤其是对生物引种(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交通运输、国际贸易、旅游等加强立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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