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你们知道内河海事条例这个问题吗?如果不了解该问题的话,小编将详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删去第十一条中的“船员服务簿”。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删去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引航员”。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沿海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运营管理主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船舶锚泊未值班海事如何处罚?
江苏段船上轮机部无人值班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根据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严重违章,处以吊扣或缴销船舶或船员证书,罚款二十一元至三十元。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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