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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爱滋病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艾滋病法律法规为《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前知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3、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4、《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性病的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部令89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海军医院性病科性病康复案例统计制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艾滋病法律法规为《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前知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重点防治的STD共8种。即梅毒、 淋病、艾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畴,实行新农合补偿70%、参合农民自付30%的报销政策。
广西教职要全面验艾滋病毒的原因是: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实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名制,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告知制度。有利于准确跟踪、随访和治疗感染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
1、《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2、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共用注射器传播、器官移植和输血传播等。
3、《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4、《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为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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