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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宣传日。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高层居住建筑的居民应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提倡配备必要的灭火和自救器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根据查询特克斯县人民政府显示。对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未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的处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订和修正。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五)《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六)《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订和修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国家一类口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查险情,扑灭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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