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见,今天给各位带来的是广东林权争议解决条例,文章中也会对广东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竖指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
前款规定的市、区、县级市、镇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林权证纠纷解决办法如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在佛山市顺德区的,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2.删除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土地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9月27日公布,于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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