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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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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内容)-图1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内容)-图2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一项法律,目的是对现有国家监察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内容)-图3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检查工作人员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构名单及具体时间安排待随机抽取后予以公布。

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9]48号已被1995年8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涵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0修订)

1、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2、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3、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4、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5、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6、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许可设定、实施中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按照《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第二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3、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6、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行政执法监察条例全文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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