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由于年颁布的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我对实验动物管理实行什么制度
目前全国的实验动物工作实行的是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管理制度。
许可证。该题是一道关于动物实验的选择题,该题的正确答案是目前全国实验动物工作实行的是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物是生物的一个种类。它们一般以有机物为食,能感觉,可运动,能够自主运动。活动或能够活动之物。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十条 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饲养和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培训,实行实验动物工作各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配备专用工作服、鞋、帽、手套等劳保用品,保证必要的卫生条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条 医学实验动物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实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第四条 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业务工作由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
(二)医学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人员应当持有《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三)医学实验动物饲育、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监督保证措施。
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十四)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加强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3、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4、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 认办注[2005]1号 20012 已经发布了正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国家标准也已于2006年发布并实施。
5、年12月,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8年5月,科学技术部印发了《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1998年10月,科学技术部印发了《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
6、第八条 医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由本单位科技管理或质量监督部门归口管理。第三章 人员第九条 凡使用(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医药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医药实验动物质量,满足新药研究、药品质量检验、教学、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
2、不可以。实验动物应从经认证的单位引进和购买,并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后才能饲育使用。凡使用(饲育)实验动物的医药生产、科研、教学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3、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兽用疫苗的若干规定》,加强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4、第5条 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和空调设施。第6条 厂区主要道路应贯彻人流与货流分流的原则。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5、年12月,由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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