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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地名管理条例「贵州地名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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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

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3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一)。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二)。

 贵州地名管理条例「贵州地名管理条例最新」-图1

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对现行有效的105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外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到我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应当持证书副本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3《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1990年7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贵州地名管理条例「贵州地名管理条例最新」-图2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 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裁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 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

 贵州地名管理条例「贵州地名管理条例最新」-图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

3、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一个区别: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

地名应当保持什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如果需要更改地名,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包括地方政府、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等审批和公示程序,并在最终批准后进行更名。

2、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在对待地名问题上,保持地名的稳定性是第一位的,也是政府在规划过程中的首要原则。

3、地名应保持严肃性、延续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可改可不改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行政区划更名,涉及面广、争议大。

4、第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详细规定了地名的命名、变更、审核等事项。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 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的 规定 ,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4、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贵州地名管理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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