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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竖指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林木纠纷的处理办法
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办法如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林权证》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双方协商、政府调解、法院诉讼。 就林权证有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山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林权证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双方协商、政府调解、法院诉讼。就林权证有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林木收益权的实现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就林木直接价值进行评估后,采取货币或者其他相当价值的实物一次性买断;二是符合采伐条件的,限定在一年内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将人工林伐除。属经济林的限定在一年内移出。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管辖与受理
1、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发生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办法
1、林权证纠纷解决办法如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2、林权证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双方协商、政府调解、法院诉讼。就林权证有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法律主观: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办法是:协商、仲裁、诉讼。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法律分析:山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当山林纠纷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作为当事人,应当向政府申请确权。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6、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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