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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预防铁路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管理层的人员,如加工厂负责人,安全员等,以学习《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xxxxx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兼学一些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
1、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对正在拆除的工程依法进行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进行安全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
2、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
3、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完善紧急救援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做到“组织有保证,任务有要求,工作有检查,预防有措施”。 明确房屋拆除安全生产职责,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几号令
二十二。2021新安法是指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是主席令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计177条,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对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不少于多少管理...
项目经理1,总工1,技术员1,质检员1,生产经理1,安全员1-2,各专业工长各一,材料员1,资料员1,如果再大一些的项目,还要有预算员,办公室等,人员还要增加。有些私业为了节省开支,不配那么多人。
旅行社根据不同的服务性质,所配置的服务人员也有所不同, 大概分为:境外邻领队、全陪、地陪、计调、销售等主要人员配置。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 分公司、区域公司 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少于1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国家设立的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它好像是没有具体的发布文号,只是说: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州、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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