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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管理条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防建设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人防建设管理条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图1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动产登记”。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人防建设管理条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图2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法律主观:人防设施的权属归国家,但其使用收益权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优化城市防护工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防建设管理条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图3

3、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租赁或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防部门报告。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人防建设管理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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