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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条例(2010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6、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内容可以参照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要求的,旅行社可以与其特别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不得胁迫旅游者接受约定之外的服务。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与分级
风景名胜区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是指经过特别法定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并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2级。
②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法律主观: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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