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广东生猪管理条例2008,总结了几点有关广东生猪政策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国务院令第525号,于2007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已正式公布并实施。这一修订版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在温家宝总理的领导下完成的,他于2008年5月25日签署并公告。
法律分析:《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201次常务会议,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重要成果,即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批准并正式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这部新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生猪屠宰行业。
细则与责任: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注水、使用伪造证件等,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法律约束。 实施与修订:条例自2008年起施行,对于旧有厂(场),有过渡期安排和证书更换要求。通过以上条例,我国对生猪屠宰行业进行了全面而严谨的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概要为了强化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1 强调定点屠宰与集中检疫制度,农村个人自宰自食除外,偏远地区允许设立小型屠宰场点,由地方自行管理。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2、广州市的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管理在《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事宜。首先,第九条强调了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屠宰生猪,且不得为非法行为提供场所、工具等支持。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3、第162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管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活动则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生产、酒类食盐等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监管,以及生猪屠宰监管,遵循国家和省内的相关规定。
5、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范肉类市场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屠宰厂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监督管理。合理布局屠宰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并报批。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生猪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确保进厂屠宰的生猪持有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需设立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展示操作流程图与检验工序图。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第三十五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运营以及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不得干扰定点屠宰厂(场)正常运营,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需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资格。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管理,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的生产活动则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生产、酒类食盐等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监管,以及生猪屠宰监管,遵循国家和省内的相关规定。
2、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容
1、总则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生猪屠宰管理 生猪屠宰厂设立条件:生猪屠宰厂必须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屠宰活动。新建生猪屠宰厂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2、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屠宰厂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监督管理。合理布局屠宰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并报批。
3、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和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昆明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宏观管理,而各县级市和区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4、第三条,规定了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对于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和海岛,允许设立小型屠宰场,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生猪产品。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支持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总则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生猪屠宰管理 生猪屠宰厂设立条件:生猪屠宰厂必须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屠宰活动。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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