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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条例(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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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概述

湖南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是于2007年9月29日由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此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正式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的形式对外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湖南省城市条例(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图1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旨在科学规划和实施城市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避免资源浪费、保护环境并促进城市群间的协调。该条例适用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的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长株潭城市群最初的定义局限于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但湖南省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划扩展。根据确定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这一范围已远远超越了最初的定义,包括了3+5城市群的广泛区域。

规划期限分为近期、中期、远期和远景四个阶段,以确保长期有序发展。湖南省政府将通过建立项目与用地审批制度、省市规划局长联席会议机制以及长株潭核心区的空间动态管理,来保障规划的实施。今年修订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将出台实施细则,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湖南省城市条例(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图2

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

1、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城市管理的各项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塑造文明、和谐、宜居的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条例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管理活动。城市管理定义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满足市民生活和工作需求,依法对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

湖南省城市条例(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全文)-图3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影响卫生。携犬人不即时按规定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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