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朋友们好!今天给各位分享的是关于招投标过程终止条例的详细解答内容,本文将提供全面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到你!
招标人如何合理终止招标?
招标人如果有客观合法的理由,履行书面通知、退还费用等义务即可;如果违背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程序的终止通常在以下六种特定情况下发生:首先,如果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招标原则存在不公平现象,招标人必须中止程序并重新招标。其次,当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原项目需求调整时,也需终止并调整招标。企业经营困难或战略调整时,招标项目可能被取消。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后应当依法履行先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须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须有合适的理由,必须终止招标活动;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也即取消招标活动、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不再继续进行。
终止招标违法需承担什么责任?
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该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招投标的其他规定。
建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程序的终止通常在以下六种特定情况下发生:首先,如果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招标原则存在不公平现象,招标人必须中止程序并重新招标。其次,当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原项目需求调整时,也需终止并调整招标。企业经营困难或战略调整时,招标项目可能被取消。
如遇到项目撤项、设计有重大变更或调整,或是获得所有投标人的同意,采购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在这3类情况下,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招标采购单位即可终止招标。
有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我个人的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或项目被撤销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但重新招标的前置条件就有好几种了,如招标后无投标人投标或投标人少于三家,又或者无有效标的或经评审后有效标少于三家竞争不充分,再或者超出采购预算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无效等等都可导致重新招标。
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1、法律规定,废标原因需要向投标人告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废标理由。 废标发生后,采购人有义务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法律客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
3、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废标”的概念,而是采用“否决其投标”的表述。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权全部否定。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若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需重新招标。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招投标过程终止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