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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年。根据查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信息显示,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该条例于2005年11月3日国务院第1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也是最新修订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0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决定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日期为2011年一月八日。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确保法制统一,推动依法行政的全面实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
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是一部根据《“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编撰的教材。《纲要》明确了“十一五”期间公务员培训的核心方向,旨在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效能。
这部读本详细解读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能面临的处分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处分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无论是公务员个人,还是相关机构,都可以通过阅读此书,提升法规知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是( )。
以保证程序公正。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处分种类: 详细列出不同类型的纪律处分,包括降级、撤职等。受处分期间: 明确各类处分的执行期限和影响。法律后果与执行方法: 描述处分的法律影响和具体的执行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以及处分条例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制定背景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需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财政行为,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流失和浪费,保障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财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条例中详细列举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报、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挪用公款等行为。
2、条例中列举了多种财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这些行为涉及虚报冒领财政资金、擅自挪用公款等情形。处罚原则与种类 对于财政违法行为,依据其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旨在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省级以上派出机构以及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也可执行相应职责。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国家公务员)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人事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分析: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分为五种:(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制定背景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需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财政行为,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流失和浪费,保障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财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条例中详细列举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报、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挪用公款等行为。
2、条例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收入管理规定,如设立非法项目或擅自改变范围等,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若违反上缴规定,如隐瞒或滞留财政收入,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财政部门和国库机构的违规行为,如延解财政收入或违规划拨资金,也将受到警告和处分。
3、条例中列举了多种财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这些行为涉及虚报冒领财政资金、擅自挪用公款等情形。处罚原则与种类 对于财政违法行为,依据其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旨在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省级以上派出机构以及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也可执行相应职责。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国家公务员)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人事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信息
条例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收入管理规定,如设立非法项目或擅自改变范围等,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若违反上缴规定,如隐瞒或滞留财政收入,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财政部门和国库机构的违规行为,如延解财政收入或违规划拨资金,也将受到警告和处分。
法律分析:《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分为五种:(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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