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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介绍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1)第三条明确了核事故应急的定义,即采取不同于正常秩序和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目的是控制或缓解核事故,减轻其后果。(2)第四条对“场区”作出解释,指核电厂管理的地域范围。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于1993年8月4日经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包含八章十二条,旨在加强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以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计算方法
1、采用按比例分摊的方式。根据《核电安全条例》规定,核电企业应当按照其核电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核应急管理专项收入,核应急管理专项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核电企业需要购买应急物资、设备和服务等,相关费用将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核电企业。
2、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收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征收期限和征收备档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征收期限以及征收标准由国务院核定,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4、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铀产品出售收入、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场外核应急准备收入、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等。
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2、(1)第三条明确了核事故应急的定义,即采取不同于正常秩序和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目的是控制或缓解核事故,减轻其后果。(2)第四条对“场区”作出解释,指核电厂管理的地域范围。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应急准备。首先,针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应急机构、省级政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需预先制定详尽的应急计划,分为场内、场外和国家级别,以确保相互衔接和协调。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应急机构制定,经过主管审查后,需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备案。
5、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军队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资金和物资利用效率,并确保应急准备与发展规划同步。各相关单位需提供支持。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负责,包含在工程项目的投资预算和运营成本中。
6、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可能或已引发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导致严重辐射后果的核电厂事故(简称核事故),其应急管理将严格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我们坚持常备不懈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积极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同时,强调统一指挥和大力协同,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畅通,行动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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