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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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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复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解读)-图1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旨在确保土地的有效复垦,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它要求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时,优先复垦为耕地,并规定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复垦工作需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各级部门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和数据发布。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1、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自2012年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首要目标是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多元效益,优先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可复垦耕地恢复为耕地。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解读)-图2

3、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旨在落实土地保护政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损毁者负责复垦,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则由政府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也由政府负责。

2、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解读)-图3

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4、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复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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