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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是怎样规定的?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中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第1级:总警监,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第2级:副总警监,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第二等:警监(3级)第3级:一级警监,标志缀钉一枚银色橄榄枝和三枚四角星花。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我国人民警察现行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其中,中级警官指()。
【答案】:B 【答案】B。解析:《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等:警员:一级二级。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我国公安局官职的等级是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衔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在离休、退休时有着特定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九条,当人民警察达到退休年龄时,他们的警衔将被保留,但不再佩戴相关标志,以示尊重和荣誉的延续。对于那些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的情况,如辞职或退职,条例明确指出警衔将不再保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首次授予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首先,警衔的授予依据于人民警察的职务等级,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警衔的授予会考虑警察的现任职务、其在职务上的德才表现以及他们在该职位上的工作年限,这是评价其能力和贡献的重要标准,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条例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特定部门警察的警衔应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管理领域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警衔的授予和晋级权限依据条例执行。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实施细则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2、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警衔晋升条件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对警衔晋升条件做出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使公安机关在开展警衔晋升工作时更加科学、公正、公平。警衔晋升程序的明确。实施细则为警衔晋升设计了比较完整的程序,包括晋升提名、考核评议、审批等环节,使晋升程序更加规范化。
3、警衔条例细则: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在离休、退休时有着特定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九条,当人民警察达到退休年龄时,他们的警衔将被保留,但不再佩戴相关标志,以示尊重和荣誉的延续。对于那些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的情况,如辞职或退职,条例明确指出警衔将不再保留(第二十条)。
6、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委托的相关同志出席。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警衔的审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二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程序是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的。具体来说,初次授予和晋级的警衔审批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截止,相关材料需在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对于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并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如果新任职务等级与原衔级相符,无需再次办理警衔审批手续。调入单位只需在个人档案中做相应记录,并进行警衔标志的更换。若需调整警衔,需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更新警衔标志。
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二)审批程序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6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6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二)人民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来晋升职务和警衔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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