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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条例简介
自2005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进入了草原管理的新阶段,各项草原保护和管理活动将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展开。此次修订和实施,无疑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草原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草原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4年11月26日的一个重要会议上,通过了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这一决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的,并随后予以正式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草原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应当经采集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取得采集证。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1、内蒙古自治区的锡林郭勒草原,一个享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殊荣的美丽生态区域,其管理与保护工作有着严格的法规依据。这份法规的核心内容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1年4月6日的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第二条规定,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保护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的特殊区域。所有在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禁止一切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所有人有责任保护并有权举报任何破坏行为。
3、内蒙古锡林郭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内蒙古锡林郭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个隶属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的事业单位。该机构归口于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的指导。
4、保护区控制范围以锡林河流域自然分水岭为界,总面积5800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43°26′至44°33′,东经115°32′至117°12′。处于内蒙古高原东部,与大兴安岭西侧低山丘陵接壤。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条例条款
1、第二条规定,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保护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的特殊区域。所有在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禁止一切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所有人有责任保护并有权举报任何破坏行为。
2、这份法规的核心内容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1年4月6日的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这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对这片草原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旨在确保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一条。1《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草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首先,草原承包经营者有义务合理使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载畜量。他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种植饲草、储备饲料、调整畜群结构等,以维持草畜平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草原的建设和管理。首先,旗县级以上的政府被明确要求增加对草原建设的投入,以支持这一关键领域的发展(第十八条)。他们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投资与收益的对应原则进行管理。
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处罚措施:第四十五条,涉及非法买卖草原、非法使用草原、非法开垦、破坏草原植被、未经批准采土等活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处罚,可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恢复草原植被的要求。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4年11月26日的一个重要会议上,通过了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这一决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出的,并随后予以正式公告。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查验工作,由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毁返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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