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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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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款之规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管理条例-图1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管理条例-图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2、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管理条例-图3

3、第十三条 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4、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6、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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