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吉林市规划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吉林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
废止《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废止《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废止《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条例》。废止《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废止《吉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废止《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废止《吉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以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为主的体制。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
1、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热力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燃煤锅炉,建设供热调峰锅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3、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5、目前执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04修改)从2012年采暖期采暖费开始实行新的收缴办法。新的《吉林市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程序,并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构成、收取方式及使用范围,确保了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性。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1修改)
村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设中心服务户。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
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费为每人00元,依据吉计生联字[1994]10号文件。二胎生育费用为200元,依据吉政明字[1994]16号文件。对于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每日罚款00元,依据《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而对于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的,每日罚款00元,同样依据《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限制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年龄在法定婚龄以下结婚的为早婚。早婚的,按距法定婚龄相差时间计算,一年以内的处以千元罚款,一年以上的每相差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增加千元罚款。男女双方分别处罚。同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
法律分析:吉林市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吉林市三孩本名叫《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日前通过,这标志着我省“三孩政策”正式落地。《决定》明确提出应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1、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审批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房屋所有权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参加的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听证会。
2、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搬迁期限,实施中住宅应按15天执行,非住宅应按20天执行。
4、第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5、城市危房的拆除补偿标准如下: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第三,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2019年吉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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