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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若干「工伤条文」

好久不见,今天给各位带来的是工伤条例若干,文章中也会对工伤条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条例若干「工伤条文」-图1

2、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住院期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八)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九)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4、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解答如下:这条的理解是这样的:安排工作,就不发送伤残津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期间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没有说一定要达到原来的工资标准;不安排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上。

 工伤条例若干「工伤条文」-图2

6、工伤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间工资及护理费用)、伤残补助金、工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39条进行了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支付)责任主体,在《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进行了规定。

快收藏!工伤的认定29条标准

本文共分两部分,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一,工伤最新赔偿标准具体包括哪些(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目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来进行认定和支付。

 工伤条例若干「工伤条文」-图3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内容是什么?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工伤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应享受的津贴。《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工伤条例若干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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