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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j是什么内容
下列人员免缴暂住人口管理费: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的外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人员; (二)经主管部门核实,行政关系已从外地转到我市内联企业的职工; (三)其他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住宿)或者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等内容。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
第一条 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市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申请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根据查询南京统计局官网显示,2021年南京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南京共有9346万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占一半左右,达440.9万,其中,安徽人的占比接近30%,有132万安徽人,其中阜阳人占比百分之5,共有66万人。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条例中的暂住人口指的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临时居住的人员。他们的身份涵盖了广泛的群体。在管理暂住人口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需要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公安机关作为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机关,其公安派出所承担着暂住人口的登记、证件发放等关键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暂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官方显示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暂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暂住,持证人需要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持证人需要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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