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香港防贿赂条例目的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廉政公署条例廉政公署条例
其专业守则包括诚信、公正、尊重权利、依法行事等,承诺在48小时内回应贪污举报,两个工作日内回应其他非贪污事项。为了打击隐蔽的贪污罪行,廉署获得了《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力。
香港廉政公署为了有效打击贪污这一隐蔽罪行,根据多项法定权利进行调查和定罪,主要依靠《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三部关键法律。《防止贿赂条例》分别针对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人员。
《廉政公署条例》旨在就关于廉政公署的设立及附带事宜订定的条文。该条例就廉政公署的设立、经费使用、公署工作人员的委任、逮捕权、搜查权、取证方式等等作出了规定。
公正无私:廉署倡导“不偏不倚,无惧无畏”的反贪理念,确保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偏见影响,以大公无私的态度对待所有情况。依法行事:所有行动都严格依据法律,确保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拒绝以权谋私,如接受超过500元的礼物需经过行政长官的批准,以保持公署的公正形象。
为了有效地铲除腐败,ICAC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特殊权限,包括《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些法律武器使得ICAC在揭露、调查和打击腐败行为上拥有无可匹敌的力度。
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法例简介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
icac是什么部门
icac是什么部门 icac是指香港廉政公署。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简称:廉署。英语名: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icac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
ICAC是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的缩写,它是一个与所有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的成立源于对公正、廉洁和透明度的追求。自1974年2月17日组建以来,它一直致力于维护香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
ICAC部门是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它是一家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
icac是指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
icac是谁成立的
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香港廉政公署宣告成立。廉政公署的英文写作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意为“反贪污独立调查机构”,简称ICAC。法律依据:《廉政公署条例》 廉政专员直接向港督负责,除港督外,廉政专员不得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
ICAC成立于1974年,成立的背景是香港总警司葛柏贪污案。 ICAC不隶属香港警队,也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它直接向特首负责。《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三部法例赋予了ICAC打击社会各个阶层及各方面腐败问题的权力。
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由港督麦里浩创办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
ICAC是指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
该报告得到麦理浩的认同,在其推动下,1974年2月15日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2]。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
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定权利
香港廉政公署为了有效打击贪污这一隐蔽罪行,根据多项法定权利进行调查和定罪,主要依靠《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三部关键法律。《防止贿赂条例》分别针对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人员。
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法例简介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
《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例如:(1)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2)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3)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有关详情,请参阅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⑸条)的权力。
香港廉政公署(ICAC,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于1974年2月17日组建,廉政公署的职员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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