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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
2、为维护旅游交通秩序,依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等相关规定,在换乘期间,山上景区对以下车辆实施交通管理措施:非庐山籍车辆(不含取得营运线路资质的客运车辆)禁止上山,乘客换乘上山。
3、可以的。依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庐山管理局研究同意,参照去年做法,庐山山上景区(南、北山园门内)继续实行部分时段旅游交通换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换乘时段为今年“五一”小长假、7月至8月以及“十一”假期。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9月6日,《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主管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受上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4、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5、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6号文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贯彻实施。请各地将实施中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函告我部。
6、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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