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暂住户口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的户口制度是什么?
常住户籍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法律分析:户籍制度是指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户籍制度是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将人口登记在户籍上,并对户籍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每个人必须在其出生时被登记在一个户籍上,而这个户籍通常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相关联。在中国,户籍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暂住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1、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2、【法律分析】:《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3、暂住证过期之后是无法续期,现在已取消暂住证办理,实施居住证制度。【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4、(二)合法稳定住所。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三)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
5、【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其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所以,过期了可以续期,只需要带原来的暂住证以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小一寸彩照3照就可以到办证单位去办理了。
6、【法律分析】: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受理范围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暂住3天以上,均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暂住户口是什么意思
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的情况;当事人在异地居住达到6个月的,并且符合有稳定就业、固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该申请领取当地的居住证。
所谓的暂住户口登记,其实就是暂住登记,即暂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 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这是指户口的类型。户口类型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常住户口通常是指长期居住在某一地区,具有固定住所和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暂住户口则是指临时居住在某一地区,没有固定住所和户籍的人口。根据不同地区的管理规定,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
法律客观:《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从8月1日起,深圳将全面启用“居住证”,实行了多年的“暂住证”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为了配合居住证的全面实施,实施了1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于2004年7月30日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第九条 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暂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第十条 外来人员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年7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虽然放宽了限制,农民工在求职或者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要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仍继续保留和执行。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暂住户口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