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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2、法律分析:要有工商部门核名。作为砂石料厂、石子厂经营时必须有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这也是任何企业必须办理证件。需要提交办石子厂、碎石场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申请书等。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3、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4、土地管理局通过其12个州办公室和位于华盛顿市的总部办公室管理这一矿产专属权审批项目。审批项目有两个实质要素,一为审查评估(adjudi-cation),另一为矿产检查。
5、有19家港澳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占全国获得采矿许可证港澳商外商投资企业187家的2%。 (二)矿业权市场建设情况 积极探索建立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市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同时又是地矿行政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珠海为什么可以夜间施工?
1、因为施工单位向市住规建局申请夜间施工许可。经核实后,依法发放当日晚上22时至次日早晨6时的夜间施工许可证(可在市住规建局网站查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夜间(晚22时至次日晨6时)施工作业。
2、珠海工地施工时间规定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下午2点到4点,这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休息。在特殊情况下,如连续夜间施工时间不宜超过3日,且建筑施工过程中,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噪音不得大于70分贝,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噪音不得大于55分贝。此外,在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夜间施工。
3、夜间施工干扰群众正常生活,违反安全生产条例,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极易造成“豆腐渣工程”。前不久,有“亚洲第一站”之称的京沪高铁南京南站开通不久,其北广场已有数千平方米的`地砖需要重铺,原因就是为了赶工期、进行夜间施工所致。
4、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珠海市工地施工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下午14点到16点为施工时间。并且除特殊情况外,连续夜间施工时间不宜超过3日。
5、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6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第92号令)第二条。 70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6、比如项目开发中,建设工地未采取防尘措施、或违反夜间施工相关管理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都要分别扣5分;而未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时间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则要扣15分。
珠海市排水条例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修改《珠海市排水条例》有关内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排水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排水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8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九条。 58渔业船舶登记证的核发88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服务业...
1、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一)将条例正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二)将第一条中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修改为“环境”。
2、”十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5、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规划、文化、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6、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的认定、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香洲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安全和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香洲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香洲渔港包括水域和陆域,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确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的监督管理。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特定领域的交通安全责任。首先,渔港及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军事活动及其船舶设施的管理则不在本条例管辖范围内。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小型客运船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 流动渔民在南海区禁渔线以内的作业渔场,东起惠东县大星簪、西至珠海市荷包岛凤尾嘴;禁渔线外作业的不受东西两翼范围的限制。流动渔民的渔船在线内海区正常航行或进港口避风,不作违规论处,但应服从军事禁区的限制。流动渔民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服从渔政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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