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南京市烟草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烟草无证经营处罚条例
1、贩卖烟草5万以上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积极认罪、退赃可争取缓刑。
2、对于无证卖烟且销售金额在一万以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标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对无证卖烟者所得的非法收入进行没收,以消除其非法获利的可能性。罚款:根据销售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对无证卖烟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无证经营烟草的处罚如下: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条例
为强化烟草专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并增加财政收入,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一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二 卷烟盘纸、过滤嘴;三 卷烟专用机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二条,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求拥有与住所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解决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带来的监管难题。所谓独立,意味着经营场所应完全自成体系,不直接与其他场所相连。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7月3日发布实施。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2、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对全系统生产经营、资金运用等实施财务监督;实施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如下: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属于。《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主要涉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机关的处理。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将被勒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罚款。销售非法进口卷烟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三倍。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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