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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实施条例「铁路交通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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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

1、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在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铁路交通实施条例「铁路交通运输法规」-图1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3、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铁路交通实施条例「铁路交通运输法规」-图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予以口头警告、广播警示,可以责令其改正、口头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怎么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关于违章停车的规定,罚款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铁路交通实施条例「铁路交通运输法规」-图3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关于违章停车的规定,罚款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在行驶中都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会被处以罚款 100 元(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牵引摩托车的处以 1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铁路交通实施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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