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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1、《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促进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美丽湘潭,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条例中如何管理公共绿地和特殊用地的绿化?
第十八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各自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单位自建公园和附属绿地则归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则由城市绿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的绿化则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区域的绿化管护责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行道树由城市绿化部门负责管护,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自行维护,居住区绿地按物业管理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城镇居民庭院绿地由个人负责,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护,铁路、公路两侧绿地则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心绿地、街道及通过市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等。(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中业单位以及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未交纳绿化保证金的,建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在各项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园林管理部门验收绿化建设。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造林和其它城市绿化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 推广桥梁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绿化管理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