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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挖掘管理条例最新

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城市挖掘管理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城市挖掘管理条例最新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挖掘管理条例最新-图1

2、第七条 对保护路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路产管理第八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第十九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得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经市政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这些费用用于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抢修,可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城市挖掘管理条例最新-图2

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二)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建设。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保证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管理。

城市挖掘管理条例最新-图3

3、第十八条强调了城市道路挖掘的严格规定,新建、改建道路五年内和大修后三年内禁止挖掘。特殊情况下需挖掘需经政府批准并取得挖掘许可证,支付修复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修复。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及所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市政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活动。

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市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路灯、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钦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删除第二十三条。(五)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的功能,促进首府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于2012年3月31日获得了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其中,对《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集中在第五十八条。

呼和浩特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该条例由一系列重要的立法步骤构成。在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首次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6.删去《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副本”。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及所属旗县区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城市挖掘管理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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