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深圳促进和谐关系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月11日消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近日公告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九十一条,包括包括总则、民生建设、社会治理、促进和保障、附则。
月11日,据“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于近日公布,针对民生建设、社会治理两大领域,共制定了九大方面内容,并自8月1日起施行。
一所名校最根本的因素就是老师,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教学水平的均衡化会大大推进。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日前,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解决民生领域的“痛点”“堵点”问题是该项立法的重点。
...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1、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六个月以上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如果《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冲突,那么以《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规定为准,如果冲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在广州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市、区、街道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第六章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2、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法律客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4、如果在双方签订劳动和合同时,没有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那么法院不会判决对方承担律师费。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5、《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小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或者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约定支付工资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但支付工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超出部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作出解释,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律师代理费用是指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的总额上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年7月1日前制定的《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五十部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等十部经济特区法规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情况。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项重要的法规,于2011年10月31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了通过。这部条例的出台,旨在强化深圳特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以保障市民和交通参与者的权益,提升城市交通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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