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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窃电条例_反窃电qc

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反窃电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反窃电条例_反窃电qc-图1

2、《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十八)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农垦、森工系统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农垦、森工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九)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二十)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供电企业以及与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用电能的行为。第四条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法律,电业局对举报偷电用户是怎么奖励的?

对举报偷电户的人按所收追回电费及违约金的5%%予以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经查实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奖励;对帮助抓获窃电现场的,视情况给予400元-10000元奖励。

反窃电条例_反窃电qc-图2

举报奖励每笔(次)底线金额为20元。2 用电监察人员直接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4%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500元。3 供电企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6%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600元。

法律分析:根据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1、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供电营业区的用电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共同打击窃电行为。第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加强反窃电工作,通过积极措施进行用电检查。同时,鼓励个人和单位积极参与,维护秩序并举报窃电和相关违法行为,举报属实者将得到表彰和奖励。

2、贵州省的反窃电条例规定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用电情况和窃电行为的监管职责。根据条例,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配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需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向供电企业和用户调查供用电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进入现场调查。

反窃电条例_反窃电qc-图3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代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各章节中,针对不同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九条指出,对个人而言,一旦发现盗窃电能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窃电装置的行为,其装置会被没收。

5、严格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户籍室”规范化建设,便民措施具体落实到位,辐射蔓延带动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户政管理者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为群众多办实事,多为群众跑路子。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反窃电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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