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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优抚恤优待条例

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优待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军人优抚恤优待条例-图1

2、户口迁入地的县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由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1、(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第三十五条 抚恤优待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由户籍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军人优抚恤优待条例-图2

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于2006年11月16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抚恤、优待、附则4章36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法律分析:(一)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按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按城乡统筹原则,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我市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经测算,2020年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0663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人优抚恤优待条例-图3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河北省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关办法。第二章死亡抚恤规定,现役军人因各种原因去世,经确认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发放相应的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证明书发放给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协商不成则按顺序发放。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4、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了新的法规,即《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该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编号为(2009)第2号。这项重要决策在2009年1月14日的第2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得到了审议通过。省长胡春华对此表示高度关注,亲自签署,于2009年1月16日正式生效,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6、具有依法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民政部门安置工作保证其有三年稳定工作期,三年稳定工作期如果是非本人原因(单位破产、改制等)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可以退回原民政部门重新安置。如果是超出三年稳定工作期的退役军人,民政部门就没有对其进行再安置工作的义务、责任和其他政策了。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三条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法律依据:《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九条 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法律分析:没有,具有教育优待的对象为退役士兵本人,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同时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也是优待对象。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优待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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