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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便利措施。这包括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有我国的《刑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情况,制定了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来对流动人口进行服务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基层管理人力资源,加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依法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税务、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为了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明确了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服务内容和管理措施,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下面是我收集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
法律主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
首先,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处罚措施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这些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其次,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处罚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算。根据查询《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得知,住2个月算流动人口,按照停留时间计算:以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停留的时间作为是否流动人口的依据。例如,在某地停留超过六个月的人为常住人口,反之则为流动人口。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内容。根据条例,流动人口在特定情况下需进行登记。暂住3日至30日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而居住30天以上的16周岁以上人员,则需在3日内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坚持流动有序、规模控制、依法保护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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