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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06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本省立法制度,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提出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3、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完善广东省地方立法体系,规范立法行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协调。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本省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请批准法规的说明应当包括对立法权限以及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等方面合法性的说明。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还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教师有偿家教、补课的规定
1、严禁有偿家教、补课教育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各个地区教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都纷纷出台地方条例来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2、根据《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被禁止的。
3、有偿家教处理暂行规定如下: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明确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对于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记过、降职等。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家教服务。
4、教师办班补课须经学校同意 教师在本校所任课程外,不得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资源开设非学科、非课程的学习班,不得在学校以外的场所和私人住宅等地点从事有偿家教或辅导。同时,教师在校内开设学习班需经过学校批准,并提交有关备案材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5、法律分析:2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法律分析:教师补课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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