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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3、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5、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保护监察人员若玩忽职守,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的收缴和处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的来说,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通过奖惩并举的方式,确保了劳动保护法规的执行和企业、个人对劳动安全的重视。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规,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增加了保胎假的概念,企业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带薪休息,而且不能让孕期女职工加班或上夜班。对于孕期女职工提出休息的,企业主要还是看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六周岁。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和劳动相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浙江省劳动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