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水利保护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010修改)
1、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河道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3、永定河北京水泥制品厂老堤段仍作为第二道防洪线;东河沿及刘庄子分洪道至小哑叭河地区为行洪保护范围。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
4、.第三条修改为:“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
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牧区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和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7 水利工程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1)第14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8 需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人大第33次会议 2001)第22条。
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在条例的第三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首先,根据投资主体,农村水利工程的权属确定,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需负责建立工程档案,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并在必要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处理破坏行为(第十六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农村水利工程涵盖了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河道治理、防洪、除涝、蓄水、小型水电站及农村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等多个领域,任何在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在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中,规划和建设工作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第八条),确保农村水利事业的有序发展。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所有项目必须遵循规划,经过严格的建设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河道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
3、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简称两库一渠)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一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范围。
5、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三)水利工程保护区;(四)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五)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因特殊需要在上述地区凿井的,必须报市水利局或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工程竣工,必须经批准凿井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农田水利设施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其他管理和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有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涵洞、斗门、提水站、节制闸、进水闸、梯形渠道排涝,还有倒虹吸以及跌水、谷坊、输水管道、农桥小型土坝以及混凝土坝。
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 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什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据了解所谓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的各种具有公共职能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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