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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安置条例释义,1987年安置条例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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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内容

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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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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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四)各区县(自治县)2009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退伍兵《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3日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旨在规范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确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行。该条例适用于所有退伍义务兵,包括服满期满或因特定原因提前退伍的人员。退伍义务兵的安置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以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为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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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国家对1987年退伍兵优抚条件和标准

(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

7年复员、退伍的退役军人,国家有24项基本优惠政策。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87年退伍军人按置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7年有效的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并没有形成法规条例的,而是1958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其对于安置退役军人的主要内容是: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

年(1999年)以前,退伍的农村初级士官享受《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网页链接待遇的。具体是《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退伍后的安置是怎样的?

1、法律分析: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2、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3、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4、主要是看你是哪个时间的?并如果你现在的情况退伍后都不能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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