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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条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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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1、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新疆自治条例档案-图1

2、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

3、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新疆自治条例档案-图2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即“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质认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条例条款旨在规范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条例强调,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需遵循国家法律和本条例,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或篡改行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统计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对统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培训。

5、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自治条例档案-图3

2、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新修订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安全意识:修订后的条例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中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它通过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提高了各方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人民的安全意识。

5、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6、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统一制作、设立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志的维护。”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新疆边境管理条例修改的意义是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议案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5日公布并正式实施。

新疆抄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由袭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的需要划定和调整,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划定和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的需要划定回和调整,跨境经贸合答作区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划定和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遗保护条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法律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传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充分挖掘和展现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

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目前,新疆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有4640项。其中,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315项,国家级项目94项。同时,自治区级项目保护单位有567个,国家级项目保护单位有81个。新疆的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玛纳斯史诗、麦西热甫等项目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疆自治区立法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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