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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蓝线范围是多少米
法律分析: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中,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燕湖、笔架河及其他人工湖、水库等开放水域,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20米。
不小于120米。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米,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桥梁净高0米、净宽60米;蓝线控制带宽度不宜小于120米,同时两岸控制线离水边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内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小所作的等级分类。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分为7个等级。
长江的蓝线45米。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长江的蓝线官方规定是45米,长江蓝线控制在堤防背水坡脚线外不小于45米处,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米。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如何处罚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修改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书面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法律分析:一般可以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防汛条例(2021修正)
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水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长江保护法、水法、防洪法和防汛条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
上海市航道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的航道,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第三条 本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水闸分级管理)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十条 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特别检查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很容易使工程受损甚至破坏,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检查的内容及范围:闸门、启闭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监测;对土石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及上下游河道冲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
1、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
5、《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将13件地方性法规中“区、县”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区”。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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