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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条例全文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外籍学生等多个方面。 对相关的学位获得和授予的要求以及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规定,是我国在学位领域的权威法规。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自考行政管理怎么才能拿到学士学位?
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自学考试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分数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分数成绩不得低于65分。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必须先拿到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才能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各院校要求不同,具体以主考院校的规定通知为准。课程要求自考本科专业下的课程有一定分数限制,毕业论文需多少分以上。一般是主干科目平均成绩需70分以上,毕业论文答辩80分以上才可申请。英语考试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学位英语的考试。
学生取得本科毕业证后,毕业论文成绩“良”或者“优”,各科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中国人民大学主考的商务管理等专业要求每门课程成绩在65分以上,且英语二不能用公三免考,人大的学位申请只有下半年9月进行一次),每年3月17—23日、9月17—23日申请学位。申请方式也是在网上申请。
考生首先需要是本科学历层次阶段,其次在符合毕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毕业论文以及毕业答辩,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75分及以上,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才能够向自考本科主考院校的学位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学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外籍学生等多个方面。 对相关的学位获得和授予的要求以及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规定,是我国在学位领域的权威法规。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是从1981年开始发学位证的。 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 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不属于执行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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