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一下有关计生生育实施条例,以及分享几个计生新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你好!青海新计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年8月我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新规定: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支持优生优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
年4月1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并公布,明确延长了法定夫妻婚假、女职工产假和男性陪产假,还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育儿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人口普查、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
2、没有作废。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6、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山东省为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生育调节方面,条例规定了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时间间隔,以及再生育的条件和程序。
3、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2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法律客观: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5、【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计划生育规定条例
1、法律主观:国家计划生育条例部分如下: 国家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3、首先,计划生育规定条例明确了生育政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生育政策。
4、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6、第一章总则 河南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一章主要是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进行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1、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3、有晚婚情况的可以根据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享受晚婚假。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成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计生新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