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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条例34条解释-招投标条例34条

好久不见,今天给各位带来的是招投标条例34条,文章中也会对招投标条例34条解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资质投标,出自哪条法规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可以的,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子公司代理项目,母公司不能投标的定。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只是限值如下情况: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投标条例34条解释-招投标条例34条-图1

法律分析:不可以。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在法定范围内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自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运营资质分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不可以。子公司不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投标,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为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两者之间具有独立的财产,各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即子公司不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投标。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招投标条例34条解释-招投标条例34条-图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母公司的招标活动

子公司是不可以参加母公司的招标活动的。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之前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律分析:不可以一起投标。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主观:总公司中标以后由 分公司 与 招标 人签订合同不符合 招投标法 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分公司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

招投标条例34条解释-招投标条例34条-图3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可以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无效的情形不包括...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招投标条例34条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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