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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实施条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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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法律分析】二次招标报名人数不够三家的,属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采购法实施条例案例-图1

法律分析: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法律分析】: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是不需要重新招标的,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未满三个投标人。因为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相关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法律主观:公开招标报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报名仍不足三家的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的相关问题

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采购法实施条例案例-图2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如下:财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应集采而未集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符合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不论金额多少,项目大小,都应集中采购。采购人执行不规范。代理机构专业性缺乏。

【答案】: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尚不规范,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①数额较大的国家财政支出无法形成规模经济,资金使用效率低下。②信息发布不规范,不公平交易、腐败现象严重。

部分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几乎无所不包,如打印纸、书写纸等。而对建设工程,没有列入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3.调查研究不够。

.关于限定采购参数问题。首先去除经证实的不合理的参数限制,如限定产品的重量、只有某产品才能达到的功能等,若采购需求确实只有个别产品能够满足,应建议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法实施条例案例-图3

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根据查询可知,政府采购总体规模小,范围过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不尽统一和规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政府采购尚未建立一套完备强大的信息渠道。

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联关系,可以否决其投标吗?

案例中,C公司与D公司未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否决其投标。

法律主观: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一般不可以同时投标。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该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禁止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招投标,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相关投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虽然不存在控股关系,但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单位对被管理单位的经营决策能产生直接影响。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应被否决。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并开标结束的,评标委员会有责任吗...

均有相同规定,即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应当不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招标采购案例

明源云采购-地产行业供需直连的采购招标信息平台,目前已有超过1984家开发商入驻云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招募信息;15万+家供应商注册认证为平台会员,跟开发商建立合作关系。

案例一:新近竣工的一项铁路工程,招标时每标段每份标书的售价高达1万元,尽管投标企业怨声载道,结果还是有10多家企业分别购买了3个标段的标书,大略一算,光标书收入就高达40多万元。

案情1: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在采购体系改革方面,许多国有企业和胜利石油境遇相似,虽然集团购买、市场招标的意识慢慢培养起来,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却给革新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案例分析】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 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 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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